3月7日,“后来如何”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消息行人高速公路上被撞身亡,究竟该谁担责”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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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这起案件终于宣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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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东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回放
行人高速路上被撞身亡
今年35岁的杨某,家住仁和区同德镇。2016年1月6日10时55分,杨某驾驶一辆中型货车从攀枝花市金江高速收费站进入丽攀高速往西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双梁子隧道时,因其疲劳驾驶,观察不够仔细,在隧道内将行人李老太撞倒,致李老太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杨某驾车驶离现场。经市交警特勤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老太负次要责任。
李老太63岁,家住高速公路附近。当天,常年患有精神病的她独自外出,不知何故竟然进入了高速公路。
庭审焦点
被告是否肇事逃逸是否负主责
3月7日上午9时,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杨某对自己在高速路上撞人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却否认自己肇事后逃逸。杨某说,由于事发当时处于疲劳状态,且隧道内视线不清楚,他并不知道撞了人,因此不存在逃逸一说。
杨某的辩护人称,李老太的死亡,不能排除其他车辆碾压的可能性,且杨某是在没有意识到高速公路会有行人的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李老太死亡的后果不能由杨某承担,应减轻杨某所付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尸检报告已指出李老太的死亡符合交通工具一次性碾压的结果,同时杨某已承认事发当时已感觉到撞倒了东西,但他却没有立即停车检查,而是直接驾车驶离现场,违反了《道交法》相关规定,系肇事后逃逸。
当天,审判长宣布法庭将综合考虑案件事实以及证据,择期宣判。
庭审结果
杨某犯交通肇事罪
杨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处罚。
★案件争论点1:
对于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物证检验意见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杨某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驶离现场后因为害怕又下车检查,发现车辆有擦痕仍然没有报警并驾车离开,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案件争论点2:
对于杨某的辩护人提出,李老太的死亡,可能是由其他车辆碾压造成的辩护意见。
由于现没有证据显示被害人死亡是被其他车辆碾压造成,辩护人也未提供新的证据证实,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李老太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记者:程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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