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唆使未成年儿子,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在五一路一带盗窃电动车3辆,今天(2月20日)上午,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此案,卢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在2017年8月和9月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唆使2004年9月7日出生的儿子卢某某分别在江南区五一东路28号某网吧前、某酒店前以及邕江明珠广场某粉店前盗窃他人停放在这里的电动车,一共得手三辆,案值人民币6600多元。2017年9月21日,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查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方和被告人进行了辩论。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场对卢某进行了判决。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卢某,退回被害人梁某某、黎某某,被盗电动车的经济损失。
来源丨政法在线
编辑丨黄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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