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火的电影《少年的你》,主要讲述的是令人感到惊悚的校园霸凌事件。未成年的孩子竟然可以做出让成年人心惊胆战的犯罪行为,这不得不让人感慨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的低龄化、成人化、暴力化的趋势。
《少年的你》剧照
电影中的霸凌一方虽然让人恨得咬牙切齿,可我们也会发现其背后家庭教育缺失的心酸、法律意识淡薄的悲哀;受欺凌一方要面对同学们的漠然和大人们不解的目光,要承受身心的折磨,轻者可能会有一生的阴影,严重者便是轻生,失掉年轻的生命。
在辽宁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因未满14周岁,被认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四川仁寿,15岁中学生因对老师日常管理不满,用砖头数次击打老师头部,致老师流血倒地。
强奸女童,尾随女性,“演戏”脱罪,砖砖见血……这些残忍血腥的细节,很难与十几岁的孩子联系在一起。但事情真实地发生了。
根据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几乎每次发生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社会呼声最高的就是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未成年”不是肆意犯罪的护身符,当社会前进的脚步和儿童心理的成熟度同步发展,法律不可能停滞不前。可是,我们也必须承认,防止“魔童犯罪”这个责任,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无力独自承担之重。
“人之初,性本善”
每个孩子来到世界时,都是无瑕的。但是,他们的成长是一个社会化过程。在此过程中,他们习得的不只是知识,更是道德和社会价值观。一个孩子的成长首先需要家庭给予足够的关怀和温暖,需要在孩子犯错的时候及时进行纠正,进行合理的教育;在孩子犯错时,行为异常时,学校需要及时出面,进行适当的谈话教育而不是为了学校声誉而一瞒再瞒,一拖再拖……对“魔童”犯罪,社会和法律都该有更积极的作为!
26日,恰逢有关法律修订草案接受审议。其中一些思考值得注意——
第一,对未成年人的严重恶性犯罪,考虑“个案特别处理”。郑功成委员表示,如果没有刑事责任和刑法处置,不足以震慑。对未成年人不光是预防犯罪的问题,还要有惩治犯罪的内容。
李钺锋委员说,对于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和重复犯罪的,不应该再减轻处罚。可以考虑作身心健康和行为能力鉴定,如果发育成熟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可以按成年人进行处罚。
有与会人员建议设立未成年人重罪审判的特别法庭,统一审理未成年人重罪犯。殷方龙委员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宜一刀切、统统不追究法律责任,有的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的,可以考虑个案的特别处理。
吕薇委员说:“新的形势下,要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加强惩处,要加大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吴月委员表示,草案没有规定家庭成员监护失职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监护不良或缺失受到惩戒的监护人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建议在草案中明确“监护人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由口号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
修订草案坚持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充实学校管教责任,夯实国家机关保护责任,发挥群团组织优势,推动社会广泛参与。
在目前的修订草案中,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被划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三个等级:对于不良行为,父母、学校有管教的义务,如果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纪律处分;
如果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可能被送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犯罪行为则由少年司法依法惩处。
对于一些本应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却因为年龄原因不予处理的情况,修订草案特别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孩子未经世事,很容易受到各种各样、纷繁复杂的诱惑,他们“无知无畏”,可是法律不会不理不管,社会不能听之任之。指责容易行动难,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没有人有资格袖手旁观。希望每一个孩子都能平安成长,也希望法律和社会能有更合理的解决之策,有效防止悲剧的重演。
(作者:张月 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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